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1年3月21日铁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2月18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8年4月24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2月11日铁岭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和《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定问题。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主任会议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召开,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召开。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提出,秘书长汇总后报告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日期和日程安排。
(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议案的机关、议案提出人作出说明;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议案提出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四)讨论修改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草案。拟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草案。
(五)研究确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六)研究决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专题询问等重要事项,通过相关工作方案,听取相关报告,形成意见建议。
(七)拟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八)研究确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召集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听取分组会议审议情况汇报,形成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草案。
(九)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遇有重大问题或意见严重分歧的,研究决定是否可暂不付表决,由提出议案的机关、议案提出人或者报告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专题报告或提交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被通过的,研究决定再次听取报告的时间或者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十)听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对有关机关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情况和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情况的报告。
(十一)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确定主任会议成员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
(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意见;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应由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决定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形式和答复期限。
(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将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七)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决定是否将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议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十八)研究决定是否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提供相应服务,以及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可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等事项。
(十九)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许可有关机关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事项。
(二十)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汇报,确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讨论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二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召开两天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下达会议通知,并将审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印发与会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因故不能出席和列席的人员,应向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听取的调研工作报告和形成的意见建议,涉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以书面形式印发有关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主任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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