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2020 年 10 月 29 日铁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铁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代表的工作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推进代表联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质量。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可按分工、原选举单位、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性质进行联系。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按照主任会议关于代表接待日和定点联系代表的安排,联系市人大代表。
第五条 联系的主要内容
(一)听取代表对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二)传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精神;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了解代表联系群众、开展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协助代表解决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代表活动的开展。
(五)其它。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直接联系 3 名以上的市人大代表,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信件、走访、座谈、参加代表团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方式直接与代表联系。驻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视情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调研、视察及其他活动。
第七条 每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议题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征求直接联系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会议上予以充分反映。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的活动中,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问题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代表的,可交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联系代表的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统计,并记录履职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 上一篇: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