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铁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经过2020年2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的建设,推进机关党组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及中央和省市委有关精神,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由市委批准设立,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应当履行人大常委会机关政治责任。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条 讨论和决定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履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各项职权和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第五条 讨论和决定需向市委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讨论和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事项;机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机关科级干部职务任免和机关人事奖惩事项;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事项;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党员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履行人大常委会机关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机关党组领导机关党委工作,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部署,共同推进,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
第八条 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其他应当由机关党组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条 机关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机关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一条 机关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前,应先请示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意见后,再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机关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 机关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党组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当充分协商,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十三条 以机关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机关党组成员代表机关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讨论或者传批审定。机关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当事先经机关党组审定或者经机关党组书记批准。机关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机关党组决定精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党组建立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到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并相互征求意见,查找班子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开展严肃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 机关党组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通过谈心谈话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凝聚共识、增进团结。党组书记带头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一次。机关党组成员也要互相谈心谈话。
第十六条 机关党组建立请示报告制度。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建立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机关党组学习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以集体学习研讨为主要形式。中央和省市委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应当根据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学习贯彻。机关党组学习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不断提高学习实效。
第十八条 建立机关党组书记述职述廉述职制度和党组及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内容。
第四章 决策与执行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书记主持机关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机关党组会议,组织机关党组活动,签发机关党组文件。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受党组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确定。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党组讨论和决定机关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般采用机关党组会议形式。机关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机关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机关党组成员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机关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机关党组成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机关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机关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机关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机关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机关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机关党组决策落实。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五条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要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的监督。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互相支持、互相信任、互相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不得会后公开发表同集体决定相反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党组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要注意对会议内容的保密。党组会议讨论的有关人事和其他涉及机密的内容,除经党组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传达外,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对违反保密原则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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